黄山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20 来源: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战略,扶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开发区外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省、市出台相关外贸促进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黄山经济开发区2017年支持外贸进出口的若干意见:
一、设立“培育奖”。对实体生产型企业新增自营出口权,且当年进出口贸易额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下同)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超出50万美元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物流费用补贴。
二、设立“增量奖”。对实体生产型企业年度完成自营进出口额超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较上年增量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物流费用补贴。对为完成开发区外贸进出口指标做出重大贡献的贸易型企业补贴标准,根据双方协议执行。
三、设立“台阶奖”。对实体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万元物流费用补助;首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万元物流费用补助;首次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万元物流费用补助。
四、鼓励企业用足用活各项外贸促进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参加各类展会,创建出口品牌,拓展国外市场。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外贸促进政策和项目资金。
五、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一年度一修订。开发区各企业年度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由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财政局核定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兑现拨付。
六、本意见由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