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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经济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小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9    来源: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新潭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开发区政府小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经2017年1月18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研定后,现决定印发《黄山经济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小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2月8日

  黄山经济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小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控制和节约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小型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小型项目工程”),是指在黄山经济开发区域内,以黄山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公司”)、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文化产业园”)、黄山市梅林排水有限公司、新潭镇政府为业主的,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房屋改造、河道治理、交通便道、土石方平整、临时道路、小区市政管网及设施、道路绿化、绿化养护、大型广告制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监理费在10万元以内的施工监理工程。

  第三条 由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环保、发改、财政、社会事务、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及新潭镇政府组成黄山经济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小型项目建设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管理办公室”),对此类工程进行联合管理监督,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日常工作由开发区建设环保局负责,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小型项目工程中,涉及较大质量及安全管理内容和专业性较强的房建、河道、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项目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开发区建设环保局结合项目实际,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招标代理服务,编制此类小型项目工程的邀标文件,由联合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评标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从黄山市专家评委库中抽取。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小型项目工程投标单位库”,包括房建市政类、装饰类、园林绿化类、监理类、招标咨询类。入库原则为:有相应资质的,在开发区设立了分公司的,近年来信誉良好、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经理无不良记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记录的承建商。入库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每次小型项目启动招标时先从“招标咨询类”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咨询单位,为小型项目工程提供工程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变更咨询、决算审计服务。招标咨询类库的入库单位必须为:有资质的、在市公管局办理了招标代理登记手续的、在市审计局协审单位名单内的、信誉良好的咨询单位。

  第七条 小型项目工程招标的,应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告,“开发区小型项目工程投标单位库”对应工程类别库中的单位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八条 通过小型项目工程招标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有相应的文字记录,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九条 小型项目工程的日常施工管理工作,徽文化产业园为业主的由徽文化产业园负责;梅林排水公司为业主的,由梅林排水公司和市自来水公司共同负责;新潭镇政府为业主的由新潭镇政府负责;以开投公司为业主的由开发区建设环保局负责。

  第十条 小型项目工程中,房建、河道工程等涉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一条 小型项目工程施工中,工程造价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隐蔽工程、漏项等确实须要进行工程造价变更的,应严格按《黄山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小型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小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决算,开发区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审计,具体工作由财政局负责。

  第十四条 小型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履职。

  第十五条 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应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全程履职痕迹记录,并存入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暂行办法自动废止。

上一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黄山经济开发区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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