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黄山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引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黄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企业实际,特制订如下若干意见:
一、 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开发区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兑现本意见中所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专项资金原则上今年安排2000万元,以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递增。
2、凡在开发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奖励兑现按每一会计年度兑现。
二、鼓励工业企业上规模
3、鼓励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序列。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的奖励。
4、扶优扶强骨干企业。以销售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实,下同)为基数,对工业企业首次超过1亿元,且当年销售收入增幅不低于10%,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销售收入每提高1亿元,且当年增幅不低于10%,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授予企业相应荣誉称号。
5、鼓励税收上台阶。以年度入库税收(扣除土地使用税,下同)为基数,对工业企业首次达100万元,且当年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工业企业税收每提高100万元,且当年增幅不低于20%,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并授予企业及企业法人相应荣誉称号。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6、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加大技改投入。对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在完成投资协议约定建设内容后,购置土地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新增生产型设备购置额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当年新购置用于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生产型设备,经鉴定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设备购置额超过500万元,按购置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集约用地
7、鼓励支持闲置厂房租赁。对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协议,且注册在开发区内的承租工业企业,给予租金支持。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以百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每百平方米年纳税额达1万元/年,开发区按每月1.5元/㎡标准补贴给承租企业;每百平方米年纳税额超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开发区按每月2.0元/㎡标准补贴给承租企业。同时,承租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一并纳入出租企业的税收统计,享受开发区既有的财政奖励政策。
8、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新建或因扩大产能改(扩)建多层自用生产性用房。新建或改(扩)建多层自用生产性用房(用于办公、仓储、研发的部分除外),经规划部门许可,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层高等规划指标达到开发区规定的标准,对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助。
五、鼓励工业企业科技创新
9、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当年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元/件。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发明专利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
10、对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重新认定的企业除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个、2万元/个。
11、对开发区工业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六、鼓励工业企业品牌建设
12、实品牌战略。对开发区工业企业,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七、鼓励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13、促进工业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工业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等,鼓励依托企业实体建设网上商城、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当年营业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支持工业企业上市融资
14、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进入“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30万元奖励;对成功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5万元奖励。
15、与市财政共同设立贷款接续应急资金,在贷款行承诺续贷的情况下对贷款企业给予接续。
16、由开发区出资1000万元设立担保基金,委托市担保公司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对应开展担保业务。市担保公司对开发区申保企业进行独立评审。
17、纳税100万元以上或亩均税收2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由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贷款产生的保费费用,按年度内实缴保费的25%予以补贴。
18、纳税100万元以上或亩均税收2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其在本市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超过基准利率30%的部分,按年度内贷款实际存续时间予以补贴40%。
九、支持工业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障
19、当年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经审核确认后,由开发区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0、开发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享受最低社保缴费基数8%的养老保险补助和0.4%的失业保险补助,补贴6个月。
十、附则
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已享受省、市支持工业企业各类发展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政策。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类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年度过后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4月28日开发区出台的《黄山经济开发区关于扶持民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经管字〔2013〕36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